中秋了,我公司購買了10萬元酒水送禮,取得專票,能否抵扣?如何做賬?有何稅務風險?
01 答復
1、購進酒水環(huán)節(jié)取得專票,可以抵扣,贈送客戶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2、賬務處理:
(1)購進酒水
借:庫存商品-酒水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3萬元
(2)送禮給客戶
借:銷售費用-業(yè)務招待費 11.3萬元
貸:庫存商品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萬元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02 稅務處理
(一)增值稅
1、用于招待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因此,購買酒水用來招待,屬于上述“交際應酬費”,屬于個人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2、送禮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購買酒水用來送禮,應該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
綜上,對于購買酒水用來招待與送禮,雖然會計做賬都是計入“銷售費用-業(yè)務招待費”,但是增值稅處理是有差異的,需要特別注意。
(二)企業(yè)所得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用于交際應酬和對外捐贈(送禮也是一種捐贈),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因此,企業(yè)購買酒水用于招待或送禮,在企業(yè)所得稅方面都是需要視同銷售的。
當然,業(yè)務招待費是需要按照稅法規(guī)定進行納稅調整的,不能全額稅前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
這個問題,經常會被人忽略。
業(yè)務招待,大家在一起吃吃喝喝,也無法量化到個人,所以業(yè)務招待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
但是,如果是用于送禮的話,就涉及到個人所得稅,應該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guī)定:
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guī)定計算。
03 風險提醒
風險一
禮品贈送給客戶個人,存在按照“偶然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參考:
財政部、稅務總局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
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yè)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ōu)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guī)定計算。
風險二
禮品無償贈送給個人客戶,將資產移送他人了,企業(yè)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做納稅調整。
參考:
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晶晶亮的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