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在前面我們介紹了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范圍以及如何計算投入。今天,我們將繼續(xù)介紹跨境應稅活動免征增值稅的范圍以及如何處理進項稅。
內容
適用免稅的跨境應稅行為有以下幾類:
一、工程項目海外建筑服務。
施工現場在境外的項目,總承包商和分包商提供的施工服務屬于項目境外施工服務。
二、工程項目的海外工程監(jiān)理服務。
三、工程和礦產資源海外工程測量和勘探服務。
四、會議展覽場所在海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會議展覽場所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五、倉儲服務,倉儲地點在中國境外。
六、標的物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七、境外提供的廣播電視節(jié)目(作品)播出服務。
境外提供的廣播電視節(jié)目(作品)播出服務,是指在境外電影院、電影院、錄像廳等場所播出廣播電視節(jié)目(作品)。
通過國內廣播電臺、電視臺、衛(wèi)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有線設備向境外播放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不屬于向境外提供的廣插式影視節(jié)目(作品)的播出服務。
八、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服務。
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yī)療服務,是指納稅人在境外場所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yī)療服務。
為參加境外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文化演出、文化比賽、體育競賽、體育表演和體育活動提供的組織和安排服務。屬于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
通過國內廣播、電視、衛(wèi)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媒體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或者教育醫(yī)療服務,不計入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或者教育醫(yī)療服務。
九、出口貨物的郵政服務、寄遞服務、保險服務。
1.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是指:
(一)向境外寄遞信件、包裹和其他郵件;
(二)在境外發(fā)行郵票;
(三)出口郵政圖書和其他郵政產品。
2.出口貨物的寄遞服務是指對發(fā)出的信件和包裹進行接收、分揀和投遞的服務。
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寄遞服務,免稅銷售額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
3. 出口貨物的人臉保護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十、向海外單位銷售的海外消費電信服務。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電信服務,由境外電信單位結算費用的,服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
十一、向境外單位銷售的知識產權服務在境外消費。
服務的實際接受者是國內單位或個人的知識產權服務,在國外消費不完全屬于知識產權服務。
十二、銷售給境外單位在境外消費的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和送貨服務除外)。
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的境外單位在中國機場、碼頭、車站、空域、內河和海域停留時,納稅人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站場服務、救助打撈服務、裝卸搬運服務等屬于在境外消費完全收取的物流輔助服務。
十三、銷售給海外單位在國外消費的法律咨詢服務。
以下情況不完全屬于國外消費中的法醫(yī)咨詢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者是國內單位或個人。
2.中國境內商品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認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十四、向完全在國外消費的海外單位銷售的專業(yè)技術服務。
以下情況不屬于境外消費專業(yè)技術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者是國內單位或個人。
2.中國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天氣、地震、海洋、環(huán)境和生態(tài)條件的環(huán)境和生態(tài)監(jiān)測服務。
3.為境內地形、地質構造、水文、礦藏等提供測繪服務。
4.中國城市、鄉(xiāng)鎮(zhèn)的城市規(guī)劃服務。
十五、銷售給完全在國外消費的海外單位的商業(yè)輔助服務。
1.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在境外消費完全屬于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2.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境外海員服務完全屬于境外消費中的人力資源服務。海員境外服務,是指由境內單位派出的屬于本單位職工的海員,由境外單位提供的船舶駕駛、船舶管理等服務。
3.納稅人以對外勞務合作形式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的人力資源服務,屬于境外消費中的人力資源服務。對外勞務合作是指境內單位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并根據合同組織、協助中國公民到境外工作的活動。
4.以下情況不完全屬于國外消費中的商務輔助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者是國內單位或者個人;
(2)國內房地產投資與資產管理服務、物業(yè)管理服務、房地產中介服務;
(3)國內貨物或者房地產拍賣過程中提供的經紀服務;
(4)為國內貨物或者不動產產權糾紛提供法律代理服務;
(5)國內貨物或不動產的安全保護服務。
十六、出售給海外單位并放在海外的廣告服務。
境外投放廣告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境外發(fā)布的廣告提供的廣告服務。
十七、出售給完全在國外消費的境外單位的無形資產(技術除外)。
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出售給境外單位的無形資產:
1.無形資產在海外使用不充分。
2.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與國內自然資源有關。
3.轉讓的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權與國內商品或房地產相關。
4.向境外單位轉讓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配額、經營權、分配權和代理權。
十八、境外單位之間為貨幣資金融資等金融業(yè)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服務內容與境內貨物、無形資產、不動產無關。
境外單位之間、境外單位與個人之間為外幣和人民幣資金往來提供的資金結算、黃金結算、金融支付和賬戶管理服務,屬于境外單位之間為貨幣資金融資等金融業(yè)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十九、下列情況下的國際運輸服務:
1.由無運輸工具的運輸工具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2.未取得《國際托運人運輸經營許可證》通過水路運輸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
3.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駛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不包括“國際運輸”的,以道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的。
4.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或者其經營范圍不包括“國際航空旅客、貨物、郵件運輸業(yè)務”。
5.通過航空運輸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或者經營范圍不包括“公務飛行”的。
二十、符合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或申報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下列應稅行為的免稅:
1.國際運輸服務。
2.太空運輸服務。
3.完全在國外消費的向海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服務:
(1)研發(fā)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電影電視節(jié)目(作品)的制作和發(fā)行服務;
(5)軟件服務;
(6)電路設計和測試服務;
(7)信息系統服務;
(8)業(yè)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yè)務。
4.將國外消費中的技術完全轉移到海外單位。
二十一、如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合同符合《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政治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4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影視等出口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8號)規(guī)定的免稅政策條件,可延續(xù)之前的免稅政策
案例/解決方案
問:跨境應稅活動免稅時如何處理進項稅?
答:納稅人進行跨境應稅活動免征增值稅的,應當單獨計算跨境應稅活動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可抵扣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為出口貨物提供送貨服務的納稅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可抵扣進項稅額。
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當期不能分割的進項稅額合計×(現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為提供出口貨物收發(fā)貨服務向境外合作方支付的費用)×當期銷售總額。